2015-09-28 14:42:31 来源: 本站
一、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1、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;
2、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、权利承受人;
3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;
4、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,且执行标的和执行人明确;
5、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;
6、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二、申请执行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
1、执行申请书。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、事项、执行标的,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。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公章,是自然人的应当亲笔签名。
2、生效法律文书的正本及复印件。
3、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。公民个人申请的,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;法人申请的,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其他组织申请的,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。
4、如申请人不能来院申请执行,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,授权委托书须写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,如是特别授权应注明授权项目。
5、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或执行案件立案衔接表。 执行案件立案衔接表交由法院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填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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